第六十八条违背本法规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,期限改正,处以罚款:
有前款第一项、第八项行为之一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2、查询职责:对立案的案子,指定专人担任,及时安排查询取证,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躲避。法令人员不得少于2人,查询时应出示法令证件,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说并作记载。法令人员应保存有关隐秘。
3、检查职责:检查案子查询报告,对案子违法现实、根据、查询取证程序、法令适用、处分品种和起伏、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,提出处理意见(首要根据不足时,以恰当方法弥补查询)。
4、奉告职责: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,应制造《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》送达当事人,奉告违法现实及其享有的陈说、申辩等权力。契合听证规则的,制造并送达《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》。
5、决议职责: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,载明行政处分品种和根据、当事人陈说申辩或许听证状况等内容。契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举办听证会。作出严重行政处分的,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团体评论,作出详细处分内容的决议计划。
7、履行职责:按照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,履行正告、责令改正、罚款和请求强制履行等项目。
(四)对超支排放污染物、选用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污染物、形成环境事端以及不执行生态保护措施形成生态损坏等行为,发现或许接到告发未及时查办的;
(五)违背本法规则,查封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备、设备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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